校属各单位:
《广州理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本科教学管理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广州理工学院
2024年10月11日
广州理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对学生学习成效进行评估的一种方式,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加强课程考核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课程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出的课程(不含各类集中实践及毕业论文(设计)),所有课程都应进行课程考核。
第三条 课程考核内容及方式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同一课程代码的课程,应实施统一考核。
第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课程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考核成绩(含实验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核成绩低于40分课程总评成绩不予及格。
第五条 课程期末考核根据其考核性质分为考试、考查。考试是指具有量化评价标准,一般由学校组织,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必修课程原则上为考试;考查是指具有定性评价标准的考核,选修课程一般为考查。具体课程期末考核性质由开课单位决定。
第二章 平时考核
第六条 平时考核指在教学周内完成的课程考核,具体形式有:平时作业、实验、分组讨论、成果作品、大作业、考勤等。
(1)平时作业。指课中或课后布置的作业(含超星平台布置的作业),学生以纸质版或超星平台提交。
(2)实验。一般指实验成果和实验报告。指对实验或实训过程的总结和分析。
(3)分组讨论。指根据课堂要求,由个人或团队根据问题讨论结果进行汇报或答辩,教师对学生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4)成果作品。指按课程要求完成创意创作类的成果作品。
(5)大作业。指综合性作业,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大作业可以采取阅读报告、课程论文、调研报告、文献综述、案例分析等形式。
(6)考勤。评价学生学习态度和纪律作风,可通过信息化技术或平台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直接由超星平台导出出勤数据作为依据。
(7)其它。包括小测验、随堂练习、口试、期中测验等形式。
第七条 平时考核成绩在课程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因课程类型而定。纯理论课程40%;含实验的理论课程50%;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不低于50%;混合式教学课程50%。
第八条 平时作业的次数为N+1,N指课程学分。
第九条 平时考核形式原则上须3种以上,应在开课第一周向学生公布。其中,考勤成绩权重在平时考核成绩总权重中占5%。
第三章 期末考核
第十条 期末考试指在考试周内以命题形式完成的课程考核,命题题型一般有以下几类:
(1)选择题(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判断题。答案明确,属于客观题。
(2)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答案明确,属于客观题。
(3)完型填空题、阅读理解题、听力题、连线题、排序题等外语类课程选择题型。答案明确,属于客观题。
(4)简答题、翻译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应有参考答案以及评分标准。
(5)作文题、绘图题。应有评分标准。
(6)计算题。答案明确,应有分步骤得分的评分标准。
(7)操作题。应有参考答案和分步骤得分的评分标准。
(8)问答题、表演题。应有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期末考试具体类型有:闭卷、开卷、机试、面试。
(1)闭卷。指不允许应试者将任何文字材料带入考场,考试时不许查阅试卷外的任何文字资料,考核材料归档载体为纸质试卷。命题题型一般为第十条的第1-6类,题型数量应不少于4种,客观题分值占比不超过50%(外语类课程除外)。
(2)开卷。指允许应试者将指定的教材、工具书等材料带入考场,答卷时允许翻阅,考核材料归档载体为纸质试卷。命题题型一般为第十条的第4-6类,题型数量应不少于2种。其中简答题占比不超过20%。
(3)机试。指采用计算机作为考试工具,考核材料归档载体为电子文档。以计算机为考试工具,主要考核计算机操作水平的命题题型一般为第十条的第7类为主。
(4)面试。指考试人员与应试者直接交谈,或者应试者在某种特定情况中演讲、表演等,从而完成对其在素质能力等方面的评价,考核材料归档载体为视频、音频或评分表等。命题题型一般为第十条的第8类。
第十二条 命题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试卷命题,合理设置题型。试卷命题应采用学校统一制定的试卷模板,同时命A、B两套试卷,并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的难易程度适当,即一般难度题占60%左右,中等难度题占25%左右,较大难度题占15%左右,力求使试题具有良好的区分度。同一门课程命题的A、B卷重复率不超过20%,近三年试题重复率不超过20%。
第十三条 考查课程以案例分析、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大作业、实验报告等形式进行期末考核。
第四章 课程考核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性质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由开课单位所在系(教研室)主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系(教研室)所承担课程的考核方式,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性质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教学需要更改考核性质的,须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所在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开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方式和总评成绩的各部分构成比例,在课程教学大纲中确定,并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审查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期末考核的命题应严格遵循命题审查程序。由命题教师按规定流程提交命题试卷后,须分别由课程组负责人、系(教研室)主任和开课单位主管领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重新命题。试卷审核通过后方可用于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期末考核命题提交审查应包括:考试(或考查)试卷A、B卷样卷和对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课程考试命题对应表》、《课程考核命题审查表》。以及由同课程组其他教师手写作答的考试试卷1套(包括A、B卷)。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试卷评阅要求:
(1)教师在评阅试卷时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避免出现误判、错判和随意减分、加分现象。
(2)统一命题考试课程若由两名及以上教师共同授课的,须由开课学院、各系(教研室)采用统一地点、统一时间、流水作业方式进行集体评阅;其他课程也提倡组织教师集体阅卷。
(3)考核材料评阅必须使用红色钢笔或红色圆珠笔批阅。
(4)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晰、规范,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评或漏评确需更改时,阅卷教师需在改动处签全名。
(5)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阅无关的字迹。
第二十条 试卷批改要求:
(1)对于选择、填空、判断等客观题型的批阅: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误的打叉(×);该题型得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右侧记负分。
(2)对于问答题、论述题、计算题等主观题的批阅: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误的打叉(×),否则打半勾(⍻);在错误处画横线进行标记,并用负号标出扣分。
(3)每一题型均在得分栏的方框里标注正分,表示该题累计所得分数。每道题型的得分填入试卷首页得分汇总栏中,并计算出总分。
(4)试卷评阅后必须进行认真复查核对,在试卷首页填写各题型分数及总分。存档材料首页评阅人、复核人应手写签名,签名应工整清晰。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记载方式包括:百分制、五级制、二级制。其中,百分制按四舍五入原则以整数记录;五级制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录;二级制以合格、不合格记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要在期末考试周参加考试,因事、因病或因课程的考试时间发生冲突不能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经辅导员、任课教师、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其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期末成绩据实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不予参加补考,该门课程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凡必修、限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学校给予1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不及格课程须申请重修。因故不能参加补考,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独立开设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考核课程,不设补考;任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补考不计平时成绩,考试及格总评成绩计60分,课程绩点计为1.0;低于60分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缺勤或缺交作业达全学期的三分之一,任课老师须提出取消该生参加本课程考核的资格,由开课单位主管领导、教务处批准。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不予参加补考,该门课程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提交教务系统后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须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单位提出核查成绩申请,由开课单位组织相关教师进行成绩核查,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核查结果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反馈给学生。
第六章 考核材料存档
第二十七条 评阅后的试卷由开课单位负责登记密封,并做好试卷档案的管理,于下一学期统一入试卷库封存。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材料在评卷、复核结束之后,任课教师应以教学班为单位,按学号升序对试卷进行装订。笔试试卷归档内容及顺序:
(1)试卷归档封面(教务处统一印制);
(2)课程考试命题对应表;
(3)课程考核命题审查表;
(4)样卷(A/B卷,A4打印);
(5)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A/B卷,A4打印);
(6)考场情况登记表;
(7)平时成绩登记表;
(8)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教务系统导出);
(9)课程考核成绩分析表(教务系统导出);
(10)学生答卷(按学号升序排列)。
第二十九条 考查课程归档材料由任课教师按照班级和学号顺序装订学生的答卷;机试的课程,学生的答卷应与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一起存放在光盘(或者其他适合长期保存的介质);其他相关材料,如作品、照片、录音和录像等应注明课程、班级和学期之后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 正常考试课程的试卷及补考(缓考)试卷、重修试卷均须存档。试卷应按学年、学期、专业、教学班和课程的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存取。课程考核材料归档装订好之后,在一周内送交开课单位。
第三十一条 试卷等材料原件保存时间为学生毕业后五年。存放期满,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试卷交由教务处统一销毁处理。对有保存价值的学生作品和创作产品等实物,以及可作为资料的课程设计和论文等,应登记造册,由各开课单位长期存放或展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广州理工学院原课程考核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广州理工学院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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