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1日 字体大小:

各二级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附件1)、《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粤教研函〔2018〕8号)(附件2),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现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格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二级学院要认真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附件3-4)要求,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二级学院要明确主管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和指导教师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四、加强教育宣传。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指导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学科知识传授、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要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二级学院,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对本学院近三届的所有学位论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9月4日前将自查报告(附件5)纸质版、电子版报送教务处7-226张玉清老师。

        各二级学院须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举报电话及邮箱,并在本学院网站首页公布,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举报。

        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及邮箱为:020-87477670,526143089@qq.com

                                              教务处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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