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学生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5日 来源: 教务处 字体大小: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的有效身份证明,为加强对学生证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 学生证须由学生本人持有,不得转借他人。
  二、 学生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涂改、更换照片。
  三、 学生证于新生进校时,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办理。未能统一办理的按补办情况处理。
  四、 学生证遗失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补办。
  五、 补办的程序:
  1.补办学生证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实际补办时间按下发通知),第二个月领取,其他时间不再办理。
  2.补办学生证须持本人身份证和一张一寸近期照片到教务处申请和填写学生证,并按规定交纳证书成本费。
  3. 学生证信息应与新生报到注册的信息一致,若有变动,应重新办理。
  4.学生证登记的火车到站为户籍所在地,特殊情况需变动火车到站,应根据父(母)亲工作单位的派出所出证明更改,并重新办理。
 
   

0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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