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6日 字体大小: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考《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类。

第三条 我院是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于2012年1月正式通过授权单位评审,由我院独立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我院成立独立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9至26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院长兼任),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领导、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 制定、修订、解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列专业的学科门类,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

(三) 审批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 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六)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各系建立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由系领导和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系主任担任,委员由各系提名,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二) 公布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 研究、处理有关学位问题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学术水平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和规定完成所学课程和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备从事本专业专门技术工作或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有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具体行为,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三)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前仍未解除者。

(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按大学本科教学计划规定必须学习的全部必修课,累计有六门以上课程正考不及格者。

(五) 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后,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仅因第九条第四款不能授予学位,但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或者考取公务员者。

(二) 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后,认为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 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离校后一律不补授学位。

第十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 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于每年5月30日前,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学年鉴定、毕业鉴定和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经教务处核实,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预审。

(二)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审查各系上报名单,于6月15日前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 教务处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名单,于6月30日前组织授予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四)教务处负责将当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交学院档案馆存档。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的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查询工作,由学院档案室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的程序:

(一)依据本细则中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第五条第六款规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生的申诉。

(二)对未获得推荐授予学士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组织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反映情况属实,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给予纠正,并及时更改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本细则从2008级本科生开始执行,其它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补充说明

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本科毕业生累计有六门以上必修课正考不及格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在统计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时,对同一名称、分两个(或多个)学期完成的课程,尚无明确计算办法,现对《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学士学位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作出如下补充说明:

一、《体育》两学年算1门课程,学生本门课程是否及格,以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或者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成绩为准。

二、除《体育》课以外,其它同一名称、分多个学期完成的课程,原则上一学年(含连开两个学期)视作一门课,两学年(含连开四个学期)视作两门课。在审核毕业生学位资格时,学生该门课程是否及格,以其第二个学期(或课程结束学期)的成绩为准。

三、学生只要在毕业前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即成绩为425分及以上)者,《大学英语》课程成绩视为及格。

四、各单位在审核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时遵照上述规定执行。